1、
强夯地基竣工后的地基强度或承载力检验总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有关规定。
地基强度或承载力检验的各个单项检测点数可按6.3.2~6.3.5条执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的有关规定。
2、对于简单场地上的一般建筑物,每个单位工程地基的载荷试验不应少于3点,对于复杂场地或重要建筑地基应增加检验点数。
3、强夯置换地基载荷试验和置换墩着底情况检验数量均不应少于墩点数1%,且不应少于3点。
4、采用静力触探、重型动力触探检测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²以上、3000m²以内工程,每300m²至少应有1点;3000m²以上工程,超出3000m²部分500m²至少应有一点。
5、采用探井、钻孔取样、标准贯入试验,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500m²以上、3000m²以内工程,每500m²至少应有1点;3000m²以上工程,超出3000m²以上部分每600m²至少应有1点。
6、采用环刀法、灌砂法、灌水法进行密实度、固体体积率检测时,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每100m²不应少于1个点;1000m²以上工程,超出1000m²部分每200m²至少有一点,;纵向分层检测点的间距应小于2m。
7、采用面波法检测时,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2个剖面线。效果评价应采用夯前、夯后原位对照检测的方法进行。
8、夯后检测面应选在夯后整平面下一定深度(0.5m~0.8m)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