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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强夯加固质量的湿陷性标准


       目前,在我国的高等级公路强夯施工中,经常遇到湿陷性黄土软土路基。在覆土层自重应力作用下,或者在自重应力和附加应力共同作用下,因浸水后土的结构破坏而发生显著附加变形的土称为湿陷性土,属于特殊土。有些杂填土也具有湿陷性。广泛分布于我国东北、西北、华中和华东部分地区的黄土多具湿陷性。公路的路基施工中,强夯处理湿陷性黄土软土路基得到了进一步应用
      湿陷性黄土是指一定压力条件下受水浸湿后土体结构迅速破坏,并产生显著附加下沉的黄土。如果仅在上覆土体自重作用下就可产生湿陷,则这种黄土就称为自重湿陷性黄土。湿陷性是黄土的重要特征,湿陷性的大小一般用湿陷性系数(或自重湿陷性系数)来表示。黄土的湿陷系数是指单位厚度土体,在一定压力作用下压缩稳定后,进一步浸水饱和所产生的附加沉降。
      黄土湿陷性的测定试验,可以分为室内压缩试验、现场静载试验以及现场试坑浸水试验三种。浸水压力和湿陷性系数是划分湿陷等级的主要指标,为了对比地基优劣情况,需要在同一条件(即一定的浸水压力)下测定湿陷性系数。
      一般来说,当湿陷性系数大于或等于0.015时称为湿陷性黄土,当湿陷性系数小于0.015时称为非湿陷性黄土,所以工程中常把0.015作为判断黄土湿陷性是否消除的界限值。根据《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 2004) 的规定:黄土的湿陷程度根据湿陷性系数值δ的大小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当0.015< δ< 0.030时,湿陷性轻微;
  (2)当0.030< δ< 0.070时, 湿陷性中等;
  (3)当8.> 0.070时,湿陷性强烈。
       除湿陷性系数外,工程中有时也采用湿陷变形评价黄土的湿陷性。湿陷性变形是指黄士在荷重和浸水共同作用时由于结构遭到破坏所产生的显著变形,变形的大小一般可以用湿陷量来表示。
      湿陷性黄土地基自重湿陷量与浸水饱和湿陷量的计算方法各不一样。分别与地质条件和土体受水浸湿的可能性、侧向挤出等因数有关。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取值来进行计算。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规定,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应根据湿陷量的计算值和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等因素综合判定。所以缺陷性标准是强夯地基质量控制工程其中重要的指标。